日本林木抵押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3页(273字)

日本《关于林木的法律》第3条规定,林木的所有人虽在以林木为抵押权标的的场合,亦不妨碍依当事人协议的操作方法采伐其树木。第4条规定:(1)以林木为标的的抵押权,除依前条规定采伐的场合外,虽在其树木从土地分离以后,亦得就其树木行使。(2)抵押权人虽在债权的期限届满前,亦得将前项的树木拍卖,但应将其价金提存。(3)树木的所有人得向应为拍卖地的地方法院提存相当担保,而申请免除拍卖。(4)树木的所有人得对抵押权人定一个月以上期间,催告其拍卖。如果抵押权人在其期间内不为拍卖时,就其树木不得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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