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方农民银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4页(262字)

民国政府于1933年3月公布《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由总则、业务、组织、决算、附则等5章30条组成。其中总则中规定,本银行资本总额定为国币1000万元。第2章业务中规定,本银行主要放款用途为购买耕、种子、肥料、畜种及各种农业原料;购买农业机械;修造农业应用房屋及场所等。放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动产抵押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及公积金的总数;可发行农业债券,并可加给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已收资本的10倍,不得超过放款总额;每年偿还额不得少于收还贷款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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