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公共水利工程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9页(186字)

伊拉克1962年6号《水利法》第1条规定,公共水利工程工作系指:(1)用于灌溉或为排出多余的水或咸水的天然湖、洼地和水道;国家为储存、分配和排水而修建的人工水道,以及为调节水、分配水和排灌等收集科学技术资料在水道上和在水道两侧修建的各种工程设施。(2)根据水利总局长的建议,农业部长决定,由水利局进行的任何水利工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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