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工程建筑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7页(26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86条规定,当一座水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送审时,职责在于确定建筑物形式的政府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这些设计和说明,而后建议水咨询委员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只有当这些设计文件符合本水法要求以及水咨询委员会颁布的规则和规定,该委员会才能予以批准。尽管这些资料得到了批准,但不论是建筑物文件的设计工程师,或者是施工者,均不能解除他因设计不善或施工欠佳而在竣工后10年内发生了破坏和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弥补损失的任何行动必须在事故后5年之内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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