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8页(492字)

无罪证据的对称。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其根据在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上述规定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这种分类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司法人员不仅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也应判明每个证据证明有罪或无罪的属性,这样才能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由于主观片面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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