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8页(582字)

无罪推定的对称。对被控犯罪的人,应作为实施犯罪的人对待,即使其犯罪嫌疑人无确实的证据证明,法官处断难明的,也应以有罪论处。它是封建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所推行的一项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把被指控犯罪的人都看做是有罪的,为了获取证实其罪行的证据,就允许刑讯逼供,正如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所说:“法律准许我折磨你,因为你是有罪的。”所以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是与有罪推定紧密相连的。根据有罪推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无确实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官思想上存有疑问的,在定案时仍要按其被控告的罪行论处。如我国《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指出对疑罪应按被控罪行论处,同时又只能处以该罪的赎刑,以示从轻,就是有罪推定在定案时的体现。在中世纪的法国、德国,法官对刑事案件所作出的“存疑判决”,实际上为变相的有罪判决,也是实行有罪推定的结果。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后,不少国家在立法上规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同时又有一些例外的有罪推定的规定,如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278条规定,没有固定住址和职业的人、乞丐和流浪者,如持有价值100法郎以上的物品,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应受惩罚。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作为例外的有罪推定的规定,已更为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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