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8页(200字)

无因回避的对称。英、美等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回避形式。指申请回避的人在提出陪审员回避请求时必须说明理由。有因回避的法定原因有二类,一类属于当然回避的理由,例如陪审员的言行明显有偏颇;一类属于任意回避的理由,例如陪审员有受贿嫌疑可能不公正。有因回避可以对个别陪审员提出,也可以对全体陪审员提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对回避理由负举证责任,由法官负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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