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7页(1053字)

油腻性及类似的液体物质的总称,通常分为植物油、动物油、矿物油、精油(香精油)等。植物油和动物油的主要成分是脂肪酸的甘油酯,故又称脂(肪)油或油脂。一般在常温时是液体的称作油,如豆油;是固体或半固体的称作脂,如可可脂。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别,如桕脂也称桕油,脂也称猪油。

液态油可根据其在空气中的干燥情况分为干性油、半干性油和非干性油三类。除三甘油酯外,油脂中还含有少量游离脂肪酸、磷脂、甾醇、色素和维生素等。脂肪酸有饱和的,如月桂酸、软脂酸、硬脂酸等,有不饱和的,如油酸、亚油酸、亚麻酸等。油脂不溶于水,溶于有机溶剂,如烃类、硐类、醚类和酯类等。在较高温度、有催化剂或有解脂酵素存在时,经水解而成脂肪酸和甘油;与钙、钾和钠的氢氧化物经皂化而成金属皂和甘油;并能进行许多其他的化学反应,如卤化、硫酸化、磺化、氧化、氢化、去氧、异物化、聚合、热解等。主要用途为食用,也广泛用于制造肥皂、脂肪酸、甘油、油漆、油墨、乳化剂、润滑剂等。制法约有压榨法、溶剂提取法、水代法和熬煮法等四类。所得油脂可按不同的需要,用脱磷脂、干燥、脱酸、脱臭、脱色等方法精制。矿物油指石油、页岩油和它们的产品,主要成分是碳氢化合物。大多数有挥发性,可以蒸馏或分馏,经加工可得汽油、煤油、润滑油等。精油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植物油,但它们的主要成分是萜烯类,有挥发性和芳香气味,主要用于配制香料。油及油脂用途广泛,是常见的物证检材。

在纵火案、交通肇事以及盗窃案、杀人案等各类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附着在各种工具、器皿、衣物和人身等各类载体上的油渍斑痕,对这些油痕检材,要根据检材的特点和载体的不同情况,采用合适的方法对油痕检材进行采取、包装。织物上的油痕,在日光或紫外灯下观察后,用剪刀剪取;各种工具及塑料、橡胶、家具、水泥地面上的油痕,用镊子夹取脱脂棉,蘸石油醚或乙醚、苯、正乙烷、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擦取;浸入木质内的油痕,将浸油部分的载体一同带回;粘附油痕的引火物残片和容器碎片,及滴落在泥土上的油痕连同载体一并采取。上述油痕检材,最好用干净磨口玻璃瓶分别包装,防止挥发。无条件时可用塑料袋包装,扎紧袋口。对油痕检材可先观察其荧光、气味、斑迹等进行初检,然后用有机溶剂或水蒸汽蒸馏或吸附分离法提取检材中的油脂,用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荧光光谱法、紫外光谱法等进行油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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