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4页(465字)

所罗门群岛19世纪后期沦为英国“保护地”,殖民当局大量垦殖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澳大利亚管理。曾颁布《土地和土地权利法》等土地法律、法规。1978年7月7日独立,为英联邦成员国,颁布《所罗门群岛宪法》。宪法第11章对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拥有或获得土地永久利益的权利授予所罗门群岛的任何一个公民和只有那些由议会规定的人。(2)议会对不再是习惯占有地的土地,可以规定,如此类土地为一个依据上条无权拥有永久利益的人所占有,那么其对此类土地的永久利益应变为对之只拥有一定期限的权益;或规定对此类土地或对此土地的权益可以强行剥夺;或规定对此土地转换或强制剥夺予以补偿进行评估和支付所采用的标准。(3)议会可规定,有关对任何习惯占有土地或对之拥有权益的强制剥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在对此土地强制剥夺时,同时土地、权利或利益的拥有者进行预先谈判;此拥有者有权得到独立的法律建议;尽早把获得的此类土地利益限定为有一定期限的利益。宪法还对因水土保持或田地改良而征占土地事宜作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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