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土地所有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5页(818字)

加拿大是一个由欧洲移民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国家。加拿大原为印第安人与因纽特人居住地。16世纪初期,法国在加拿大东部建立了殖民地。18世纪中期,英国在加拿大中西部取得大片土地。1755年至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中,法国战败,英国从法国手中夺去加拿大东部大部分法属殖民地。在《王室宣言》中,英王乔治三世宣布对加拿大拥有主权,西部国土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其产权只能售予英国王室及其代表。这一声明形成了今天加拿大土地制度的基础。根据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和加拿大省(安大略和魁北克)合并为一个联邦,成为英国的一个自治领。到1949年,随着纽芬兰的加入,加拿大获得了今天的全部国土。加拿大视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仍保留着英王是加拿大国家元首的名义,全部土地与英国本土一样,最终所有权均属于英王。从目前土地所有、占有角度看,加拿大现行土地所有制可分为联邦公有、省公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其中总面积的11%属私有,其余是公有土地。公有土地中,55%属于联邦政府所有,45%属各省政府所有。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加拿大土地所有制度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如在土地私有制度上,早在1872年《自治领土地法案》中规定,可将西部草原地区宜垦土地划分成若干正方形小镇,每镇由36个各640英亩小区组成。每户移民交纳10加元可领取一块1/4小区即160英亩土地,必须用于耕种和建造住宅。移民在该法案规定下获得的土地构成了现代加拿大私有土地制度的基础。目前,加拿大《财产法》规定,个人对私有土地拥有充分自由的支配权及继承权;私人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买卖和租赁方式从政府手里获得新的土地,并通过对所获得土地的投资开发和转移获得超额利润。至于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主要用于国家公园、机场、公路、铁路、国防基地、码头、政府机构用地等建设,还用于林地、自然保护区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