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862年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9页(592字)

美国南北战争第二年,林肯总统于1862年5月20日签署了关于西部土地分配的《宅地法》,亦译为《移民法》或《份地法》。根据这个法令条款,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到160英亩土地:(1)美国公民或想成为美国公民而已经提出申请者;(2)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或在美国陆军和海军中服役满14天以上者;(3)从未同美国作战过的人。该法令规定,提出申请的人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即可得到上述土地:(1)在提出申请后连续5年在这块土地上居住或耕种者;(2)已经成为美国公民者;(3)缴纳了必要的费用(早年为10美元)者。该法令还规定了一个“变通条款”,即允许提出申请而不愿等待5年的人,可以按每英亩1.25美元的价格购买160英亩的土地,但必须在该土地上住满6个月并对土地有所改良。1866年,美国又公布了《南方宅地法》,使一些获得自由的黑人也有权得到土地。《宅地法》的颁布和实施是美国劳动者为争取无代价分得土地,与奴隶主代表及工业资本家势力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农民获得土地后积极性很高,促使南北战争发生了有利于北部的转折,并促进了美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由于《宅地法》允许土地买卖和转让,同时政府原来拍卖国有土地的政策也未废除,这就使一些土地投机商及大公司得以廉价购进大片土地,造成了土地占有不断趋于集中,以致不少小农沦为佃农或农业雇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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