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作社储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3页(237字)

法国《各类合作社法典》第1编规定:(1)合作社在经营盈余后,应在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范围内留作储备金,支援其他合作社、合作社联盟,或支援总体利益或行业利益事业。(2)除特殊立法有规定外,只要储备金总额不超过合作社资本,提取储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经营利润的15%。(3)禁止用储备金来扩大资本或偿还股金。(4)合作社章程可规定,当经营出现亏空时,章程规定当年应发的红利可从储备金,或从下一财政年度中支付弥补,但不得超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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