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作社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2页(181字)

法国《各类合作社法典》第1编规定,按比例同社员经营业务,因社员提供劳动获得的盈余不得分给社员,同顾客经营中获得的盈余也不得分给社员。法典还规定,只能在章程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合作社主任或经理才可按营业额或所获利润的多少,按比例获取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章程应规定,由董事会确定他们年酬最高额,最长每5年变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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