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作社股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2页(221字)
法国《各类合作社法典》第1编规定:(1)合作社股份均记名,认购股份需经社员大会或董事或主任根据章程的规定批准。(2)合作社的股份在认购时至少要付现金1/4。(3)社员离社带走股份而造成资本的减少,不得使其低于合作社最高资本额的1/4。(4)合作社只能对股份资本发给章程规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6%。(5)当退社或被开除出社的社员退出股份时,只能退股金;如合作社资本出现赤字时,要按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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