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7页(296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制式文书,制作机关一般只须填写有关事项即可。其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填写制作机关名称、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依次写明制作机关的简称、年度及序号。正文包括被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案由;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执行单位名称及决定事项。尾部应注明制作日期并加盖制作机关印章。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告,由被监视居住人在宣告后签名并填写宣告的时间,宣告人员也应在其上签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