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1页(331字)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立的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处”的名称源于20世纪50年代,沿用的是原苏联律师工作机构的称谓。1983年,深圳等地的律师工作机构开始改名为律师事务所。1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以后,全国各地大部分律师工作机构改称“律师事务所”,但“法律顾问处”的称谓在一些地方仍然保留。由于“律师事务所”一词能准确体现律师工作机构的性质及其所担负的任务,也易于与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法律顾问机构相区别,又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律师工作机构的称谓相一致,因而得到了普遍接受。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将“律师事务所”规定为律师工作机构的法定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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