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价格调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3页(262字)
韩国1963年《粮食管理法》规定:(1)为了奖励粮食上市及调节价格,农水产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让农业协同组合进行粮食的收购及销售业务;(2)为了稳定粮食价格,农水产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与经济企划院长官及财政部长官协商指定依据本法规定的粮食的销售价格,对因指定销售价格而出现的缺损额,由粮食管理基金会予以补偿;(3)农水产部长官可在粮食管理基金中向农业协同组合放贷全部或部分粮食收购资金,有关贷款利息及其使用,依据总统令规定;(4)农水产部长官可让借贷者以粮食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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