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水利工程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9页(318字)

伊拉克1975年115号指示中,第5条规定:(1)按省长的命令组成若干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主席是负责将赔偿费支付给地产主的财务人员。(2)支付赔偿费的委员会需立一个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包括有地产主的全名、应得的全部金额,并注明评议委员会拟定的决议书被批准的日期、编号、工程及行政单位的名称,应得赔偿费的省份及地段编号,及组成支付赔偿费委员会的行政命令签署的日期及编号。(3)委员会得到有权获得赔偿费的人士的确认后,地产主需在4份清单上签字(或按大拇指印),然后由主席和委员会签上全名,最后才能支付赔偿费。(4)委员会保存1份支付赔偿费清单,将其他3份交有关的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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