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抗战农贷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4页(289字)

民国政府在抗战开始后整顿发放农贷机构,并加强法制。1938年8月,政府发布《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规定,同区域内,如有两个以上的机关办理农贷时,应互相协商调整,避免重复。1939年公布《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和《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时,规定在各主要银行联合办事处设农业金融处,并组成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1940年1月,公布《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中央信托局及农本局农贷办法纲要》,对农贷基层机构、统一各行局农贷方式作出规定。1942年8月,根据政府法令规定,全国主要银行农贷业务移交中国农民银行接管,农贷本息共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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