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1975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8页(653字)

1975年11月13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议会通过《农业合作社法》,共12章118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统一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规定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共同进行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而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第2章合作社社员和社员资格,规定凡完成义务教育的公民均可成为合作社社员,社员资格的取消要签订书面协定。第3章合作社的体制、领导和管理,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合作社机构有:社员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监察委员会、公共福利委员会、安全与劳保委员会以及调解委员会。第4章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入社,规定社员入社时将所耕种的一切土地一律归合作社共同经营,合作社需要时,可把其他生产资料转归合作社所有。第5章合作社内的工作关系,规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应受本法约束,双方可签订有关劳动条件的协议。第6章合作社的纪律,规定对违反合作社的社员的惩罚措施原则上由合作社主席团执行。第7章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严重事故的预防,规定合作社和社员有责任保护合作社所经营的资产,要对履行社员义务或在与此直接相关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第8章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争端,规定了申理合作社劳动关系争端提案的基本程序。第9章农业协作,规定合作社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可签订建立联合农业的协定,并执行本法有关登记注册、利润使用、企业解散的规定。第10章合作社的合并与解散,规定了其基本程序。第11章对合作社工作和其他部门工作的监督。第12章共同的、过渡的和最后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