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1953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8页(497字)

1953年2月15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一次统一农业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统一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共8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目的和任务,规定其组织统一农业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把土地连成片,把生产资料归为公有,组织集体劳动,以使建成公有的合作经济,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进行有高度生产效能的大规模农业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第2章土地,规定社员为实行集体经营而把它连接起来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社员本人。每个社员的家庭可保留0.5公顷以下的土地,作为宅旁园地。第3章生产资料,规定每个社员入社时应将耕畜及农具一概交给公有经济。第4章统一农业合作社的业务,规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社员必须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第5章社员资格,规定富农以及其他属于剥削阶级的人,都不能成为社员。第6章统一农业合作社的收入及其分配。第7章劳动组织、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规定只有具有专业知识和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担任农艺师、会计师。第8章统一农业合作社的事务管理,规定合作社的事务由社员大会管理,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执行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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