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农业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7页(635字)
捷克斯洛伐克在19世纪中期产生农业合作社,参加者多为中小农户。合作社采用雇佣劳动,经营管理形式类似股份企业。1921年成立“合作中心”,逐步联合全国90%的农业合作社。此间,国内还成立了农业机器合作社、蔬菜水果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成为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东欧地区农村合作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二次大战后,捷克斯洛伐克于1949年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1953年颁布《统一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1960年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政府对农业生产组织进行多次调整和合并,于1975年颁布《农业合作社法》和《统一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民议会于1960年、1970年颁布《宪法》和《宪法性法令》,其中对农业合作社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如规定:国家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加入共同合作经营的土地归统一农业合作社共同使用;劳动农民进行共同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志愿组织是统一农业合作社;国家全面支持它们,并在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有效地帮助合作社农民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大生产;国家根据社会的利益,也支持其他人民合作社的发展。进入80年代后,政府放宽政策,取消向农业合作社下达繁多的指令性指标,只向农业生产单位下达粮、肉两项指标,允许农业生产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农作物结构和种植计划,使农业合作社有了较多的自主经营权。1987年初,捷克斯洛伐克公布《经济机制改革原则》,提出给予劳动集体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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