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1961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7页(342字)
1961年2月17日,经波兰人民共和国议会通过《合作社法》。主要规定:(1)组织社员的个体劳动,进行集体农业生产,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展经济活动的对象,除此还可开办加工工厂和组织服务性活动。(2)拥有土地的社员有义务把全部或部分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管理,同时有权保留部分土地作为园田地。(3)社员出售入股土地时,合作社有权优先购买,社员退社时,可以收回自己的土地。(4)社员除土地入股外,有义务进行其他投资。农具和牲畜入股应估算价格。社员退社时退还社员,合作社仍对其拥有使用权。(5)合作社开展主要经济活动时,可以雇用社员家属和其他人员,实行按劳付酬。(6)社员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凡在合作社有投资股份的,可要求领取股份使用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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