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8页(1061字)

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的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仲裁组织。仲裁庭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组成人员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而非国家任命;二是仲裁庭的管辖权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而非国家法律强制规定;三是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干涉。

仲裁庭由一名或若干名仲裁员组成。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是独任仲裁庭,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是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通常是适用于简单的争议案件的仲裁,但是,在有些国家,如美、英等国,根据他们的有关仲裁规则,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院鉴于案件情况决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外,仲裁院将任命独任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仲裁。在另外一些国家,如巴西、西班牙等国,根据他们的仲裁规则,是采用独任仲裁庭还是合议仲裁庭,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

适用合议仲裁庭审理案件,其组成人员的数目应当是多少,各国仲裁规则要求不同。多数国家要求合议仲裁庭的人数应当是奇数,不得是偶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合议仲裁庭形成决议时能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具体数目,则没有要求。少数国家允许合议庭的人数为偶数,如瑞典。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合议仲裁庭的人数作了具体要求,即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人数相同的仲裁员与由仲裁机构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若当事人自己不指定仲裁员,可以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若当事人放弃指定仲裁员或超过指定仲裁员的期限,则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权限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来履行职责,此点已为多数国家的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承认和接纳。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限,这些权限主要包括:在仲裁程序方面,仲裁庭有权决定审理的方式、确定开庭的时间、有权调查取证、有权决定是否调解及调解的方式、裁定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在实体权利方面,仲裁庭有权对争议作出裁决,若当事人没有就争议的处理应适用的法律进行过协商,仲裁庭还有权斟酌情况决定实体法律的适用。仲裁庭的主要职责在于:主持好仲裁开庭,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在辩论终结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仲裁规则所确定的期限内对争议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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