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1页(437字)

主张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域外的一种立法原则,与破产属地主义相对应。破产普及主义主张内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适用于破产人内国的财产,而且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与破产人的财产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受内国法院破产宣告的约束。破产普及主义所主张破产效力的广泛约束力,体现了“一人一破产”的观念,使得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能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受偿保障,有可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世界各国主权独立,内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实际上难以在国外发生效力,破产普及主义的主张缺乏现实基础。因此,虽然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比利时)极力主张推行破产普及主义,但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立法上不予采用,而是采用破产属地主义,即主张内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只适用于破产人在内国的财产,而不适用于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中国破产法律制度采用的是破产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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