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1页(554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经破产清偿程序就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后,其债权未能受清偿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无权再请求债务人予以清偿,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免除其清偿债权人经破产程序而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义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破产免责主义作为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之一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但在具体制度的运用上,各国法律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破产人在破产后享有免责权益是有条件的;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破产人必须是诚实的,且在破产程序中已清偿了50%以上的债务,方可批准破产人获得免责的申请,如英国;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破产人获得免责的利益,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否则,破产人得对未清偿的债务负全部清偿的责任,如日本;有的国家法律对破产免责的适用所规定的条件很宽,只要破产人没有欺诈的故意,而不论其在破产程序中清偿了多少比例的债务,均可以申请获得免责的利益,如美国。在中国,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破产免责主义,但从法律规定的破产效力上看,破产免责主义在中国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经破产清偿程序,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破产企业对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一律不再负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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