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事业委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4页(345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3条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委托中规定,农林部长官按照总统令的规定,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如下单位:(1)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农业协同组合及其中央会;(2)根据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畜产业协同组合及其中央会;(3)根据林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林业协同组合及其中央会;(4)根据农渔村振兴公社及农地管理基金法设立的农渔村振兴公社;(5)根据农村现代化促进法设立的农地改良组合及其联合会;(6)其他为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而设立的法人或团体。《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令第8条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农林部长官对农业机械售后服务者的实际情况确认及其他与此相关的事务,可以委托给为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而设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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