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953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0页(280字)

台湾当局为进一步实施耕者有其田,扶植佃农雇农成为自耕农,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954年 12月2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由总则、耕地征收、耕地放领及承领、限制及罚则、附则等5章组成,共36条。本条例所称现耕农民,指佃农及雇农;所称耕地,指私有的水田及旱田;所称地主,指以土地出租与他人耕作的土地所有权人。本条例第1章总则规定,本条例施行的主管机关,省为省政府民政厅地政局,县(市)为县(市)政府;条例施行后,县(市)政府及乡(镇、区)公所原已设立的耕地租佃委员会应协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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