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危害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5页(196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本法要对有关的财产损失作出合适的赔偿。只要进行利用,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就要从防治不利影响出发采取措施,以提高利用效果。如果证实措施可以持久地提高利用效果,那么要考虑到这点。此外,要考虑到官方利用而出现的土地公共价值减少的情况。只要法律上没有批准以水经济或其他措施作为赔偿措施,那么,赔偿以货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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