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99年农业合作生产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2页(447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59条规定,在某一确定地区,农业合作公司及其联盟、农业合作股份公司、除《劳动法》第4卷有关条款规定的履行普遍服务的工会外的农业工会、1901年7月1日法律有关条款决定的农业生产者之间的联合体,如果它们致力于其产品的持续增值,加强生产者的商业组织并在确定的地域组织持续生产时,这些机构可被主管部门承认为生产者组织,前提是:(1)在其权责和合法权利范围内,制定规则以使生产在质量和数量上适应市场的需求,恪守招标并与其合作伙伴建立合同关系;建立确定可能收回的罚金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理顺流通;进行跟踪;推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方法。(2)除非法令决定将本文本实施于其他生产领域,他们方可覆盖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范围内的农业产品领域或补充领域。(3)从市场上经营者集中角度看,他们经济活动足够充分。(4)按照联盟的原则,被组织的生产者可以优先享有国家分派的用来组织市场生产的援助。援助的确定根据生产者的组织程度和承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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