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农地出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4页(401字)
关于国有公有未垦地,已开发农地出售的法律规定。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可将国公有未垦地出租给有开垦能力的希望营农者,令其开发,在竣工验收认可后,有诚实营农之实绩时,将该土地出售给租赁开发者,价款按本法规定计算,经3年后,按7年平分偿还,缴纳结束后,由农水产部长官发给出售证书。农水产部长官可将国家直接开发地区的国公有地和私有未垦地中的收买土地以及负担开发费而收归的土地开发后,售给希望营农者。出售价款依本法规定计算,3年后,分作7年偿还。该法规定,购买国公有地者在偿还完毕之前,有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行为时,农水产部长官可按照农水产部令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出售契约,收回土地并转卖给他人。对收缴的土地价款,可确定5年以内分割退还。该法还对因实施开发事业而新设置的公用设施及土地,按管理区分,无偿归属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等,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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