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4页(775字)
法院的法律文书之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制作的反映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进行调解工作,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调解达成协议终结诉讼是法院结案的一种形式,调解书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调解书应具备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三部分内容,并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一般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都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终结诉讼,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书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依调解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不自动履行调解书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调解书毕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愿,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有权翻悔,调解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得对之提起上诉。
此外,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还有仲裁调解书和人民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是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根据仲裁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制作的法律文书。按照仲裁调解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见人民调解协议)制作的文书。人民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