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有农地出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5页(534字)
日本1971年4月26日颁布,1984年3月31日修改颁布《出售国有农地等的特别措施法》,共5条。主要规定:(1)本法律对农地法规定的农林水产大臣管理的土地、林木、建筑物包括权利,依同法第80条的规定制定出售的特例等。(2)出售农地法规定的土地、林木、建筑物及权利时的价格是根据适当的价额,按政令规定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数额。(3)农林水产大臣在依农地法规定出售土地等时,认为购买者一时支付货款有困难,可以在取得可靠的担保并附加利息的条件下,签订5年以内的延期付款合同。(4)政府在依农地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林水产大臣管理的土地附带有下述各项事由时,为把该土地用于集体使用或公用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土地是农地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出售的土地;其土地符合农地法规定的必须出售的土地的情况。政府对按农地法第80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的土地,当地方公共团体等为群众公用或国家使用或认为有其他需要时,必须为这些用途采取必要的措施。政府在地方公共团体等提出前款购买申请,尤其是是将土地紧急用于公共事业或公用,并且认为这些用途确有必要,当收买前的所有者或一般继承人准备转让这些土地时,可以优先转让给地方公共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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