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输送有害物质管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6页(246字)

德国《水法》规定:(1)建立和经营用于输送对水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的管理系统,必须持有主管此项水源的当局发给的执照。(2)为保护水源特别是保护地下水,可在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发给执照。(3)在水源可能遭到污染或水质发生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可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限制或吊销执照。(4)为保护水源及有益于公共供水,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有关规定。(5)从事管道设备安装、维修和清理的公司,应通过该公司主管当局取得官方批准。批准的公司必须至少每2年受到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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