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表水清洁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6页(219字)
德国《水法》规定:(1)不应将准备清除的固体物质排入水源。凡物质贮存或堆放在水源附近,其搁置方法应作到水污染水源并对流动的水质不产生有害影响。(2)联邦各州主管当局可根据公共福利的需要,发布保持水源清洁的命令,规定:某些物质不得排入水源;某些排入水源物质应符合的最低限度要求;防止某些可能对水质产生有害影响的后果。(3)许可证或执照的持有人其履行的权利和权限应与保持水源清洁的命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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