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整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5页(557字)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1)在转移用于耕作或者适宜进行耕作的土地所有权、分割或分配用于耕作土地时,必须以最小耕作单位为基础进行操作。最小耕作单位为一个农业家庭劳作所必须且充足的土地面积。违反规定者,可根据检察机关的请求撤销。(2)为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土地,大片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低于最小耕作单位面积的小片土地所有人向其转让土地并支付合理的价金。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决定。(3)在分别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数块彼此相邻的土地面积均低于最小耕作单位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行政机关提议、为更好利用土地而重新规划、组合各自的土地,可由土地所有人组成一个康采恩(合作经营组织)。(4)为更好地规划耕作土地,可以征收或者强制转移土地;也可以通过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地界使土地更加整齐精确。民用住房用地、建筑用地、菜园、庭院、公园等用地不得进行强制转移。(5)在强制转移情况下,将根据新规划需要取消、保留或设立地役权。(6)改造土地计划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改造计划决议案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处进行登记。(7)司法机关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权限不受影响。但是,司法机关不得裁定对改造计划进行重新审核。(8)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与改造计划相关的债权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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