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黑森州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9页(501字)

黑森州位居德国中部偏东,首府威斯巴登。境内多山,有茂密的森林和大面积的草地。黑森州长期以来重视利用法律保护森林资源,完善森林管理体制。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黑森州人民国家林业管理机关法》。进入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在制定《黑森州行政管理执行法》、《黑森州规划法》、《黑森州乡镇条例》中,对林业发展纲要、管理体制、主要政策做出专门条款规定。为了强化森林法制,黑森州于1954年通过了《黑森州森林法》,1978年重新通过了该法规。该法由7章70条组成,包括总则、黑森州国有林、法人社团所有林、私有林、林业机关和林业委员会、森林监督、实施规定和附则。该法总则中首先明确了森林是指下列地产:(1)以生产木材为主或以生产木材为预定目的。(2)因其面积和生长乔、灌木,宜于发挥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平衡自然生态、给居民提供游憩场所效益的。该法对“森林”的用语定义:包括林中空地、疏林地、林道、森林间隔带和安全地带、森林草地、林区耕地、野生动物生长繁殖地区、塄场和其他同森林有关的地区及风景林、圣诞树林分。林区外的园林、商业性苗圃和零星林分或林带不属于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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