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4页(800字)

规范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专门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并于1979年7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三号令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律分为三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三章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共42条。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号令公布施行。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仍分三章,共40条。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一章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务以及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例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等;合议制(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制,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制度(见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制度(见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回避制度等。在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中,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组成,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的设置,划分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权。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中,规定了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职权、任免程序;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职权和待遇。同时还规定了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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