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6页(1454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合作社章程可作以下规定:(1)1名或数名监委会委员可以在从事不同活动、属于不同阶层的社员中选择。(2)1名或数名监委会委员可以委托国家或公共机构任命。但不管怎样,大部分监委会委员都应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3)监委会由3名或5名正式社员或非社员组成。农村信贷合作社监委会由3人组成。还应选举2名候补委员,以便当正式委员死亡、期满、离职、缺位时替补。监委会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任命。(4)监委会委员由社员大会任命。不享有国家资助。主要从信贷机构筹资的住宅合作社,如果社员不少于100人,资产不少于200万里拉,正式监督委员中的2人可由政府委任。如果1名或数名监督委员是由国家委派的,监委会主任则应从他们中选出。(5)监委会委员任期3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职。解除监委会委员的决定应通过法院(事前须听取有关方面意见)。(6)监委会委员有权获取报酬。如果社章没有特别的规定,监委会委员的报酬应由社员大会确定。如果社章和社员大会均未确定其报酬,则由法院确定。但社章也可以规定,监委会委员不获取报酬。(7)监委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决议由多数通过即可。不同的意见及其理由都应写入记录。(8)监委会委员必须参加所有管委会会议,如果合作社设有经理的话,还可以参加经理会议。(9)监委会委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员大会,或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两次不参加管委会会议,应视为解职。(10)监委会应当监督管委会的工作,监督它是否遵守法律和合作社章程;应当了解账目是否符合手续,决算、赢利、亏损是否属实,合作社的资产是否符合民法规定;至少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金库以及合作社的股份情况。(11)监委会委员可以随时随地履行其职责,包括个人单独履行职责。监委会可以要求管委会提供合作社的全部经营情况或某项业务活动的详细情况。(12)无论是监委会集体作的监察,还是委员个人作的监察,都应作出记录。(13)当所有管委会委员都不在职时,监委会可以召开社员大会。(14)监委会委员应当孜孜不倦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忠于真理,敢于负责,并应对工作中涉及的事实和文件保守秘密。社员大会可以追究监督委员的责任。如果大会就此已作出决定,监督委员应被解职,并由社员大会任命新的监督委员。(15)民法规定了对监委会委员的惩处办法。在下列情况下处以1年-5年监禁和40万-400万里拉罚款:在关于合作社的报告中有意编造不符合实际、不符合合作社经济状况或全部或部分隐瞒这些情况的假材料。在下列情况下处以1年以下监禁和4万-40万里拉的罚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工作中所掌握的情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并因此对合作社造成了损害。在下列情况下处以1年-3年监禁和8万-80万里拉罚款:直接地或通过中介人从本合作社或它的下属机构取得借款,或者利用这些单位为自己取得借贷作担保。在下列情况下处以1年-5年监禁和12万里拉以下的罚款:为了使合作社的股份增值或贬值,散布假消息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在下列情况下处以6个月-3年的监禁和4万-40万里拉的罚款:管委会委员和合作社经理在决算被社员大会通过之前,或在违背实际决算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假决算,分配虚构的、不应当分配的收益时,监委会委员玩忽职守。(16)上述所列情况如已酿成对合作社的重大损害,处罚应加重50%。监委会委员被判监禁后,10年之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何领导职务。对于监委会委员任职期间所犯罪行的任何判决都应通知合作社的上级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