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事故通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2页(334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当有人因机械事故而死亡或严重受伤时,机械的所有者应在事发后48小时以内通知监察官。(2)在接到通知或从其他渠道得知此类事故发生后,监察官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就事故原因进行他认为合适的调查,为此目的,可以检查机械所有者和所有与该机械有关的受雇人员,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交给部务秘书。(3)任何人在监察官视察现场和完成他的调查之前,进行任何可能妨碍发现事故原因的活动都是不合法的,但所有者为防止人身和财产进一步损伤的必要合理行为,不受本款限制。(4)在下列情况下将构成违反本法罪:未能按本条第(1)款的要求发出通知;除本条第(3)款所允许者外,进行或促成可能妨碍发现事故原因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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