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7页(497字)

通过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强制实现行政诉讼判决内容的条件。行政诉讼判决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执行还是审判员依职权移送执行员执行,都要符合以下条件:①应当有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这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诉讼判决,一要发生法律效力,二要有执行的内容,也即具有可执行性。所谓可执行性,是指判决确认了一方当事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交付一定的财物和金钱,或者完成某种行为。②应当有执行的事实依据。所谓有执行的事实依据,是指在行政诉讼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只有义务人没有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义务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才存在执行问题。③应当有引发执行程序的依据。所谓有引发执行程序的依据,是指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不会自己发生,或者要有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或者要有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者必居其一。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必须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并且在申请执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强制实现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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