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8页(377字)

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过程的结束,也称执行终结。它是执行受阻的情况之一。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见行政诉讼判决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后者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断停止,以后还要恢复;前者是执行程序的永远结束,以后不再恢复。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终结执行的原因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终结的原因包括: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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