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9页(846字)

简称ICSID。1966年10月4日根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具体提供调解与仲裁便利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它隶属于世界银行,地址在美国华盛顿,主要由行政理事会、秘书处、调解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构成。行政理事会的委员由各缔约国委派代表1人组成,理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担任,理事会的职能是通过中心的有关条例和规则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或数人,并配备若干工作人员。秘书长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登记调解或仲裁的请求,并认证中心的仲裁裁决。调解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实际是中心保留的两份名册,每一缔约国可以向各小组指派4人,行政理事会主席得向各小组指派10人。当事人可以从名单中选择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具有秘书处性质的机构,它本身并不直接参加调解或仲裁,调解与仲裁的具体程序由依照公约规定组成的特别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但中心还具有与其他常设仲裁机构不同之处,即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法律人格,它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应诉的法律能力。中心在各缔约国领土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如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中心的资产、财务和收入以及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免除一切捐税。中心管辖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且经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的案件,当双方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同意。因此,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法人之间、国家政府之间、一个国家同本国国民间或不受外国控制的本国法人间发生的投资争议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中心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受理有关的争议,不仅能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提供便利,而且还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内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增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相互信任的气氛,推动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目前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加入了公约,因此中心的成员国也随之增多,人们对中心的国际地位和潜在作用也日益领悟并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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