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机翻倒装置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1页(418字)

美国第29号联邦政府法规第17章对农用拖拉机翻倒保护装置规定了新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1)用于农田作业的14.7千瓦(20力)以上的拖拉机由雇用工人使用时,必须装备有翻倒保护装置。(2)所有装备有翻倒保护装置的拖拉机必须备有座位安全带。(3)本标准适用于1976年10月25日之后生产的所有由雇用工人使用的农用拖拉机。(4)所有的翻倒保护装置应满足一定的性能要求。证书要求对翻倒保护装置标明:制造厂商名;翻倒保护装置号码;该装置设计适用的拖拉机型号;该翻倒保护装置已经试验合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要求。(5)下述用途可不受标准的限制:用于果园、葡萄园或草园的矮型拖拉机,通常其作业方式与垂直间隙的要求是相抵触的,而且在园中的工作是不经常的;当将矮型拖拉机用于农场建筑物内或温室内,其垂直间隙不足以允许装有翻倒保护结构的拖拉机进行工作,且这些室内工作是不经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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