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9页(664字)

国家法律对负有有关责任的破产人或有关人员给予一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规定。破产罚则适用的情况有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在特定的期间内,实施了妨害公正清偿的行为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严重妨碍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关责任人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宣告其行为无效外,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对破产犯罪只在破产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未列具体的罪名,刑法典中也未对破产犯罪作具体的规定,对破产犯罪的处罚适用刑法中对相关犯罪的处罚的规定。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则在刑法典中专门对破产犯罪作了具体规定,破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①过怠破产罪;②诈欺破产罪;③诈欺和解罪;④破产贿赂罪,等等。破产罚则适用的另一类情况是对企业破产负有一定责任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例如,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波兰、南斯拉夫等国的立法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