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监督惩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299字)
法国1959年《关于农业合作社立法章程的法令》中规定:(1)凡以“农业”、“农民”、“农村”或“林业”同“合作社”组成的机构名称,只有经依法批准的机构才有权使用。凡农业合作社发出的一切发票、通知、广告及其他文件材料,企业名称均全称“农业合作社”,机构后面必须注明规定的注册号。(2)一切违反上述规定者,要受到刑法典规定的处罚。(3)任何人可前往合作社查看章程,付费索取章程副本。(4)农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受农业部长的监督。监督发现董事有问题、违反法规和章程规定时,省长批准成立的合作社由省长,农业部长批准的合作社由农业部长召开特别社员大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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