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86年种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8页(678字)
1986年4月10日,日本第104次国会参议院农林水产委员会作出《关于农产种苗法部分条款修改法律草案的附带决议》。决议指出:(1)为确保优良种苗的生产、扩大指定种子生产田的指定对象以及对都道府县以外的主要作物的原种、原原种生产田的指定,要制定指定标准。同时做好指定后的指导和监督工作。(2)完善品种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品种标准要考虑农作物需求的多样化。同时要组成一个技术水平较高的奖励品种审查会。(3)要建立健全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体制。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因改良品种的增多而使原有品种灭绝。(4)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品种注册的审查体制。(5)要进一步促进公共机构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开发,保证优良种苗的稳定供给。同年5月15日,日本第104次国会众议院农林水产委员会也作出修改种苗法的决议。决议指出:(1)鉴于品种奖励制度对优良品种的推广起着重要作用,至今应继续坚持这一制度。在实施中,为适应农产品需求向多样化方向发展的新形势,应确定奖励品种的标准,明确奖励品种审查会的作用。(2)主要农作物的种子价格要合理,不能因种子价格变动而损伤种子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一般农民对种子更新的热情。(3)为保留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流通合理化,使农业生产者能准确地识别出品种特性及适宜栽培地区,要立即制定标明标准,并严格执行之。(4)关于品种注册制度。随着申请品种的增加及品种多样化,对注册品种的审查需公正快速。为此,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人员、设施等审查体制。通过生物技术等新技术开发出来的新品种,是振兴农林水产业的基础,要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