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团所有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9页(533字)
根据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法人社团所有林主要包括乡镇所有林、联合乡和协作乡单独所有的森林和其他公有林。有关乡镇所有林财产的维护,该法规定,出售乡镇所有林和改变其经营方向,只有在公共利益迫切要求时,方可以批准。地方监督机关许可乡、镇所有林作抵押,利用林产品偿还债务,应听取基层林业机关的意见。从出售森林和计划外采伐中所得的收入,原则上应当使用于森林的维持和改善或交纳森林备用基金。该法对乡镇所有权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1)在采伐林木、林产品时,林业局应根据乡的申请,全部免费或部分免费地承担某些情况下或一定时间内的林木采伐。(2)雇用、解雇林业工人应听取林业局的意见。乡可以委托林业局雇用和解雇林业工人。(3)经营周期计划或经营鉴定,由森林资源调查所同林业局协商,提交乡作出决议。(4)乡、镇所有林的林业技术作业,在林区管理所内实施。(5)林业机关和乡机关之间的合作,由最高林业机关同内政部长协商,听取地方经济协会联合会意见后规定。(6)州承担林业机关行使监督和监察乡有林时所发生的行政管理费。乡应交纳州公务人员为乡有林实施林业技术作业时所需的费用。(7)乡应加强管辖地区林户的管理,按规定发给其生活费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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