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6页(1103字)

某些国家设立的带有司法权的国家审计专门机构。世界上审计学派很多,有查账论、经济监督论、程序论等等,其中有的学者提出司法论,认为审计机关应是独立于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司法机关,这能有效地对立法过程和政府活动实行监督。因此,世界有些国家采用司法模式成立既有司法权又拥有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法院。例如早在1891年2月24日,巴西第一部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审计法院的性质和职权。巴西联邦审计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议会,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司法权的审计机构。由审计法官组成合议庭;各审计法官均由议会批准,总统任命,实行终身制。联邦审计法院,设院长(即首席法官)1人,副院长(副首席法官)1人,两年选举一次,由9名审计法官轮流担任。下设秘书处,9个专业审计处。在全国23个州都设有派出机构;现有工作人员5000人,其中院本部3000人,派驻在23个州的约2000人。各州、市审计机构,都按照本地方的法律,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审计工作,联邦审计法院同它们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审计法院内设有9名审计检察员,各审计处上报合议庭判决的案子,都要先经审计检察员审查,判决后审计检察员有权监督被审单位执行。联邦审计法院采用跟踪审计,如基建项目从招标开始就进行审计。步步跟踪,出其不意,使被审计单位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审计。合议庭有权终止合同、追缴赃款,批准30天以内的扣留期。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这是一种无刑事审判权的司法模式。法国审计法院也属此类,所不同的是在审计法院之旁设立一个检察院,由检察长(级别相当于审计法院首席院长)领导,三名助手协助工作。检察长是政府任意挑选任命的,也不是法官,因此,不享有法官终身制特权,检察长可根据法院揭发的违反财会制度的情况,直接向财政预算纪律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事实,检察长可通过司法部长通知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突尼斯审计法院、阿尔及利亚审计法院、海地最高审计法院等属此类。

希腊审计法院,系具有刑事司法权的典型。该法院由宪法规定,是负责审理公共财政的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赤字可以作出有罪判决。它作出的有罪判决和任何其他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一样,必须强制执行。意大利审计法院、西班牙审计法院也属此类。扎伊尔审计法院成立于1987年,虽然名称叫审计法院,实际并没有司法权。叙利亚审计法院、葡萄牙审计法院、摩洛哥审计法院、加蓬审计法院、比利时审计法院、古巴审计法院、土耳其审计法院等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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