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49年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页(350字)

美国国会1949年初再次审查1948年农业法。总统于1949年10月31日签署《1949年农业法》。该法规定继续把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90%(1950年作物)和80%-90%(1951年作物)的水平上,1952年把价格支持在平价70%-90%的水平上。对乳制品、桐油子、蜂蜜、铃薯和毛也实行强制性价格支持。该法对第32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正,规定分配给农业部长使用的海关收入部分将主要用于易腐的非主要农产品及其制品的价格支持。该法还包括:(1)对1948年法的新平价计算方法作了修正;(2)当市场价格低于支持价格105%加各种费用时,农产品信贷公司不得在市场出售其拥有的农产品;(3)根据第416条款规定,可以用美国剩余农产品救济国内外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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